马鞍山市云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人告知书
(2024)云博破管字第001号
李润华、李合彩、倪志、黄安奎 :
经债权人马鞍山市洋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 05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受理马鞍山市云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19日指定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担任马鞍山市云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你作为马鞍山市云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你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五、承担《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马鞍山市云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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